TUhjnbcbe - 2021/3/28 0:42:00
刚刚住建部发文:不得要求外省建企设立分(子)公司!严查地方保护、限制/排斥外省建企承揽业务等行为!来源:建筑管家----------------以下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请于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人及张娟 - (传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年1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请于年10月31日前将《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人:*烟、明刚联系-,(传真)附件:1.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2.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年9月21日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号)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策措施,加强*策引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第六条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七条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应当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九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第十二条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外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要及时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国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曝光。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本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游酒企、下游污水处理厂和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做到共赢?来源:中国环境作者:童克难关键词:工业污染物排放啤酒工业污染物工业水污染物年1月22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以下简称“水司”)以视频形式组织经验交流,介绍《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修改单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修改单的实施背景和相关做法。专家解惑:修改单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性”与以往不同,此次交流会除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同志,还邀请了酒类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相关人员,共多人参加。两项修改单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允许酒类制造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共同约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并作为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这是否意味着酒企可以不再执行之前的标准,“任性”排放?以啤酒企业为例,如果合同约定了COD排放限值为mg/L,那么企业确实不必执行之前mg/L的预处理排放限值,但合同未作约定的其它指标,如氨氮、悬浮物等,依然要执行现行排放标准规定限值。“执行约定浓度限值的企业,还要将相关污染物指标的自行监测数据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下游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中国环科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周羽化研究员表示。修改单实施之后,江苏省南通市率先研究了基于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监管要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