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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一商行拼多多售三无鹿胎膏一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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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裁判文书网发布《倪映红与亳州市谯城区静心食品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亳州市谯城区静心食品商行向原告倪映红退还货款元;十倍赔偿0元。

据了解,年4月14日,倪映红在静心食品商行开设的拼多多商铺“神农滋补堂”处购买了15份鹿胎膏,单价元,共计元。该产品外包装载明:1.主要成份:梅花鹿血胎、鹿茸、冬虫夏草、山参、阿胶、龟甲等32味名贵中草药制成。2.调理滋补:补气养血、调经止带、温宫散寒、用于气血两虚、腰膝酸痛、虚弱消瘦、宫冷不孕、对各种妇科炎症诸虚劳损都有疗效,久服能强身健体、美容美颜等。3.注意事项:孕妇、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禁用。4.保质期为24个月。5.储存方法:冷藏保存。

倪映红认为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案涉产品中添加了鹿胎、鹿茸,鹿胎、鹿茸不在卫生部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内,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同时,案涉产品添加了当归、川穹、龟甲等都属于中药,依法不得在普通食品中使用。2.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3.案涉产品外包装标识该产品具有“补气养血、调经止带…对各种妇科炎症都有疗效,久服能强身健体,美容养颜”属于虚假宣传。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51号)规定,梅花鹿血胎、鹿茸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虽然马鹿茸、马鹿胎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梅花鹿血胎与马鹿胎并非同一物品,此后梅花鹿血胎、鹿茸也未被增补到该名单中,故此梅花鹿血胎、鹿茸既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也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静心食品商行所售的“鹿胎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系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产品标准代号,对产品配料表标注不明确,导致产品成份、生产资质、适用国家标准等关乎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缺失,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规定,倪映红购买案涉产品花费元,现主张静心食品商行退还货款元,并支付十倍赔偿即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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