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求职招聘交流微信群 http://www.lkhdzx.com/GuoNei/s83619.html涉案酒非法添加“鹿茸”
天津市津南区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杨翠香与洪泽先*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双沟曲酒厂(以下简称“双沟酒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第三人泽兴元(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兴元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年1月3日,杨翠香使用淘宝账号:杨雨梦沫沫,在洪泽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泽元功能酒)购买了“人参鹿茸酒52度浓香型白酒配制酒粮食酒滋补酒鲜参醇窖”,共11件商品(每件元,每件两瓶),支付了订单款项元。
涉案商品实物名称为(泽元参茸酒);生产企业:江苏双沟曲酒厂、监制商:泽兴元(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类别:配制酒、产品净含量:ml、商品条形码:。
杨翠香查询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资质后发现双沟酒厂和第三人均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属于无证生产的违法食品,发现案涉产品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系虚假证号,国家食药总局网站根本查询不到该证号,足以认定案涉产品是无证生产的违法食品。发现涉案产品配料中的鹿茸片属于药品,属于非法添加。
杨翠香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令商贸公司退还货款7,元、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78,元,共计85,元。2、判令商贸公司和双沟酒厂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食品非法添加药品“鹿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食品非法添加药品“鹿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津南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商品宣传及配料表上均显示加添药品“鹿茸”,故涉案商品应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现杨翠香向商贸公司主张赔偿货款的十倍、退还相应的货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
2、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系双沟曲酒厂生产。
现商贸公司未到庭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且无法查明涉案商品的生产厂家。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鉴于杨翠香提交的商品实物条形码与双沟曲酒厂的条形码不一致,又未提交其他充足证据予以证实系双沟曲酒厂生产,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3、淘宝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淘宝公司已经提供商贸公司的真实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此处的有效,并非指诉讼过程中的有效送达,而是在注册时是否合法、是否虚假。
另,本案中,淘宝公司既未收取卖家或买家任何技术服务费、亦未抽取卖家或买家成交的提成费用,与卖家既不属于柜台租赁关系,与双方也不属于中介服务关系,仅是为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赚取任何费用,亦不应加重其法律责任。
杨翠香明确表示不向第三人泽兴元公司主张权利,属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11月4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做出()津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洪泽先*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杨翠香货款7,元,赔偿杨翠香78,元。
附: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津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津民初号
原告:杨翠香,女,年5月16日出生,壮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利(杨翠香之夫),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洪泽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东二街4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MAMGJG8N。
法定代表人:贺俊。
被告:江苏双沟曲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法定代表人:朱**春,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柄丞,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1幢6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会,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泽兴元(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6号院5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谢进龙。
原告杨翠香与被告洪泽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江苏双沟曲酒厂(以下简称“双沟酒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第三人泽兴元(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兴元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翠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利,被告双沟酒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朱柄丞,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贸公司、第三人泽兴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翠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商贸公司退还原告购买参茸酒的货款7,元、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78,元,共计85,元。2、判令商贸公司和双沟酒厂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以上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年1月3日,原告使用淘宝账号:杨雨梦沫沫,在商贸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泽元功能酒)购买了“人参鹿茸酒52度浓香型白酒配制酒粮食酒滋补酒鲜参醇窖”实物名称为(泽元参茸酒);生产企业:江苏双沟曲酒厂、监制商:泽兴元(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类别:配制酒、产品净含量:ml、商品条形码:,订单编号:81××××。原告用支付宝账户(户名:杨翠香)向商贸公司支付了订单款项元,支付宝账号:×××65(200229347),原告购买了11件商品每件元,每件两瓶。商贸公司使用顺丰快递(快递单号:SF××××)给原告邮寄了案涉产品,收货 判 长
鲁一男
审 判 员
刘信亮
人民陪审员
张立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