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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味中加了当归这家超市被判赔10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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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文陶小莫/漫画

综合来源:厦门日报、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用当归熬汤、炖汤有些商家为了增添风味及“养生功效”还会在卤料中加入中药但你知道吗?

包括当归在内

有些中药是被明确规定

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

消费者徐先生就因吃了加了当归的卤味后拉肚子状告厦门一超市和生产商要求“退一赔十”!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发布了这起由卤味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吃完卤味后开始拉肚子

男子状告超市:加了当归

原告徐先生起诉称,之前他来厦门旅游,经当地朋友推荐,在厦门一家连锁超市购买了.8元的卤味作为伴手礼,包括卤鸭、卤牛肉、卤牛筋、卤牛肚。购买后,徐先生返回家乡,将其中一部分卤味分送给亲戚朋友,自己也留了一些在家中。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但徐先生没想到,他吃了这些卤味后开始拉肚子,医院就医,花费医药费65元。

回家后,他仔细查看发现在厦门购买的卤料配料中均含有当归的成分徐先生查询后发现,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定,当归作为中药可以作为配料进入保健品,但却被明确规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而上述卤品作为普通食品,其配料表中却均含有当归。因此,徐先生来厦门向思明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他起诉要求超市和卤味生产商共同退还.8元,同时支付10倍的赔偿金。

超市:

符合传统习惯,病菌也没超标

不久前,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时,被告超市表示,日常生活中大家普遍使用当归熬汤、炖汤,已形成传统食用习惯。另外,依据专业机构的检测,徐先生所购买的商品符合《酱卤肉制品国家标准》,食品中的致病菌也没有超标。退一步说,即使商品不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被告超市也并非基于明知而销售,在徐先生提出相关争议前,超市对生产商的相关商品配料包含当归不符合有关规定一事毫不知情,并非在明知情况下仍继续销售案涉商品。而且,被告超市在采购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检查义务,向供应商索证索票。根据生产商出示的《上市凭证》及《检测报告》,超市有理由相信案涉商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依法进行销售。而且,在争议发生后,超市已经立即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因此超市无需向徐先生支付赔偿金。被告超市还说,徐先生无法证明其入院治疗是由于使用案涉商品所致,即使为食用案涉商品所致,亦无法证明是由案涉商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本案的另一位被告生产商某工贸公司,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

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

经查,消费者徐先生从被告超市购买的卤品配料均包括当归、桂皮、八角、花椒等。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原卫生部也曾出台专门的目录,将当归纳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并未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所以,思明法院认为,徐先生购买的卤牛肉、卤牛肚、卤牛筋、卤鸭,其外包装标明袋标明的许可证号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却添加了只能作为保健品原料的当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然被告提供的四份检测报告可以证明上述食品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色葡萄球菌四个项目达到相关项目的检测标准,但是这并不足以证明讼争产品已经全面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一审判决还指出,《食品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也对该目录进行公布,被告超市作为销售商,本着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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