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物权编关于动产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的规定。
质押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以该动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至少有甲方乙方当事人,质押法律关系也不列外,质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质押人和出质人,客体为质押财产。出质人,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权人,是接受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质押财产指出质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动产。
质权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案1: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出具书面借据,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当日,张三将其饲养的5头梅花鹿估值4万元质押给李四作为担保,王老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年5/6间,两头母鹿各产一只小鹿。当年12月间,李四照看不周,一头母鹿与一只小鹿死亡。第二年三月,张三做生意回家,还款3.5万给李四,一头母鹿抵债1万,一只小鹿抵债5千,所产鹿茸归李四。李四不同意,并称两只小鹿归其所有,将张三与王老五诉讼至法院,主张二人再还款1.5万。
本案中,分析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李四是质押人,张三是出质人,5头梅花鹿为质押财产,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两只小鹿属于孳息,李四有管理权(既质权)并非所有权,但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李四照看不周导致一只母鹿/一中小鹿死亡,李四担责,按市场价格赔偿张三。
民法典第条的规定